北京科技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 网站公告    发布于 2024-11-06 12:45:00

校发〔202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展示北京科技大学办学理念和精神风貌,更好塑造和维护学校整体品牌形象,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在重大活动、办公会务、学术交流、形象宣传、环境布置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个人及社会各领域在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校徽、标准色、标准字体等设计及使用规范;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会务用品、文创产品、服装服饰、环境布设、线上线下交流等所有应用场景的设计及使用规范。

第六条 学校校徽以圆形构图,由两个同心圆环构成。外环由北京科技大学中英文名称和建校年份“1952”组合而成,内环以“青铜鼎”为主体造型,鼎身以小篆书写“求实鼎新”。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求实鼎新”,办学传统为“学风严谨、崇尚实践”,办学理念为“特色化、精品化、国际化”,新时代北科精神新特质为“追求卓越、勇于争先”。

第八条 学校标准色是“科技蓝”(C100 M70 Y20 K0)、“钢铁红”(C10 M100 Y100 K30)、“金属灰”(C0 M0 Y0 K30)。其中,“科技蓝”代表着以科技创新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蓬勃活力,“钢铁红”代表着赓续“钢铁强国、科教兴邦”的红色基因,“金属灰”代表着学校严谨求实的学风校风和钢筋铁骨般的精神品格。

第九条 学校中文标准字体是苏适先生题写的“北京科技大学”,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Georgia字体。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条 学校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向及竖向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名称与学校名称组合使用时,应遵守相关组合规范。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规范、合理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三条 在委员会指导下,学校党委宣传部作为具体执行单位,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包括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和制作、宣传推广并监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规范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授权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及各单位自身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推广、监督,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设计创作有关学校的视觉形象,由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北京科技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手册》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并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网站(http://vi.ustb.edu.cn)和“北科记忆”网站(https://memory.ustb.edu.cn/)上发布。

第十七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重要会议或大型活动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九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北京科技大学校名或标志,应当向委员会申请北京科技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北京科技大学校名或标志的商品。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向他人进行授权。

第二十条 在学校各建筑外体上设计和放置单位标识、门牌标识、荣誉标识等实体标识时,应遵守《手册》相关的设计原则和放置要求,如确需调整和变化的,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原则上符合《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学校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北京科技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规范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继续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矢量文件由党委宣传部提供,原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同时废止。